
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對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394號)(“二審判決”)中的認定內容發布聲明稱,判決再次明確“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歸天絲公司。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1月6日發布聲明稱,中國紅牛將進一步審慎研判,通過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濟途徑,包括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表示關于“50年協議” 的相關爭議已在另案訴訟。
中國紅牛在聲明中稱,二審判決并非雙方法律關系的終局。中國紅牛與天絲公司共涉及三方面的法律關系:合同法律關系約定了只有中國紅牛(合資公司)有權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獨占生產銷售);公司法律關系約定了合資公司“產品的商標是合資公司資產的一部分”,自1996年8月,第一罐紅牛產品下線,合資公司自行設計了紅牛產品商標,并未使用天絲公司已注冊商標;商標法律關系是行政登記記載的信息,并非商標的真實權屬狀態。真實權屬狀態應依據合同的約定進行確認,相關訴訟及仲裁正在深圳前海法院以及國際仲裁機構審理中。
中國紅牛認為,在一審判決的錯誤基礎上,二審法院仍然未能厘清天絲公司與中國紅牛在締約、合作過程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商標等權益關系。中國紅牛將進一步審慎研判,通過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濟途徑,包括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關于“《50年協議》”,中國紅牛表示和天絲公司已在另案訴訟,目前正在審理。中國紅牛認為,合作期限為50年和合資公司的獨占經營銷售權是紅牛飲料進入中國的前提,是對各方投資者穩定預期的利益保護,也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根本。中國紅牛在聲明中表示,仍堅持“紅牛系列商標”為合資公司的資產,該爭議已由股東華彬集團提起國際仲裁。(美通社,2021年1月6日北京)